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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梅轩 发表于 2007-12-25 22:39

先报个到

先报个到。。。。

中原收藏 发表于 2007-12-26 07:37

:ppss:

随缘堂主 发表于 2007-12-30 19:18

:yy: :) :cool:

能能 发表于 2008-4-23 15:48

:ppss:

自由舰 发表于 2008-5-30 22:19

:@ :@

自由舰 发表于 2008-5-30 22:20

:@ :@

hinpem1988 发表于 2008-8-4 08:42

支持楼主,说的有道理

[size=2]支持楼主,说的有道理,好贴,呵呵呵呵[/size]

defg224 发表于 2008-8-10 04:41

楼主心语

引用:楼主心语[b][color=black]楼主的贴子人气太旺了不得不配服说得对百度是咱们中国人自己的搜索引擎相遇是缘,相知是份,[b][url=http://www.345wol.com][color=black]魔域私服[/color][/url][/b]相遇又相知是缘分,
有缘为朋友,惜缘为知己,
让我们用真诚的心,
好好的珍惜这份缘吧!
友情的延续来自心灵,不论联系有多少,
只要内心留有彼此的一片天空,
那么偶尔[b][url=http://www.345wol.com][color=black]新开魔域私服[/color][/url][/b]一声问候就会带来会心的一笑,
就会发现在某个地方还有一个人在牵挂着你! 祝开心每一天![/color][/b]

converse01 发表于 2008-9-1 18:06

司机违规领导须受培训并道歉

陕西宝鸡市有关部门制定《通告》:司机违规,单位领导要接受培训,并向媒体和全市人民道歉。此举引发不同反应。有人表示支持,有人称之为“连坐令”表示质疑。

  一人违规领导一起培训

  日前,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办公室,联合宝鸡市公安局发出《通告》,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到车辆文明驾驶,人员文明出行。

  《通告》特别指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检期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组织交通违法当事人所属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出租车、公交车违反交通法规,其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市运管处、交通局或城建局等领导要一同接受培训。

  通告还要求,所有接受培训的单位领导或当事人必须面对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公开检讨。新规8月30日开始实施。

  专家称是株连政策

  据悉,《通告》在当地引起反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单位领导有教育司机的责任,这一规定对整治“特权车”有很强的针对性,值得推广。

  也有一些人表示反对。

  宝鸡市一位在政府机关开车的李师傅告诉记者,以后不能闯红灯、乱停车,那样会连累单位领导。

  渭南市大荔县司机段先生表示,这样的做法有点“连坐法”的味道,司机违规处罚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太“冤枉”。

  西安市委党校教授胡觉照说,宝鸡市有关部门初衷是好的,但这一“新政策”是一个典型的“株连政策”,不值得推广,应当立即纠正。

  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主任田亚强认为,宝鸡市有关部门出台的这一新规定,首先是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混淆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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