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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家具的材质研究-紫檀(作者:阅甫斋老总周默)

从历史文献及本文所引用的大量资料中均涉及到紫檀木的产地,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说法:

1.       产于我国两广及云南。

2.       产于我国两广及南洋诸国,特别是历史上的三佛齐国。

3.       产于印度南部的迈索尔邦。

4.       产于印度洋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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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植物学家的大量发现和木材学家的研究,准确而又有把握的产地应该是印度南部及西南部山区,特别是迈索尔邦(Mysore)。很多木材学专著提到产地还有越南、柬埔寨、泰国及老挝、印尼、马来西亚,但十分遗憾的是没有强有力的佐证及木材标本的实物来支持这一说法。老挝及柬埔寨木材商所提供的所谓紫檀木样品,经鉴定与辨识,多为老红木(即交趾黄檀)中颜色接近紫檀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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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产于我国则更是不值一驳。一种植物的集体消失是很困难的。我国的气候与土壤极难适于紫檀木的生长。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我国才开始在广东、海南及云南西双版纳引种,其效果也不十分理想,与原产于印度的紫檀木相比其比重、色泽、纹理均差异不小,不能完全替代明清家具中所使用的紫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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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说法也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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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佛齐国(梵文:‘Srivijava’)为十至十三世纪南海古国,位于今苏门答腊岛巨港。宋. 赵汝适《诸蕃志》中提到三佛齐国为南海诸国中之最大国,扼南海诸蕃交通之咽喉,万商云集,舟舶辐凑,为当时各国货物的中转站。向中国进贡的贡品“皆大食诸蕃所产,萃于本国。”从这些文字来看,三佛齐国不过是海运中转站及货物的一个集散地。从印度来的紫檀也多从马六甲海峡经三佛齐中转过南海而至广州、泉州、宁波及天津港,而非三佛齐及南洋诸岛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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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说法即“产于印度洋岛屿”。印度洋的主要岛屿如下:

岛屿名称
主产木材(中国进口)

斯里兰卡岛(Sri lanka Is.)
乌木

安达曼群岛(Andaman Is.)
安达曼紫檀(即花梨木)

(P. dalbergioides benth.)

马尔代夫群岛(Maldive Is.)
花梨木

毛里求斯(Mauritius)
非洲花梨

塞舌尔群岛(Seychelles)


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
卢氏黑黄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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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表可以看出所谓紫檀(即海岛性紫檀)出印度洋岛屿一说的唯一支撑点只有确立于非洲东部的印度洋岛国马达加斯加了。但该国林业研究所及法国热带木材研究所提供的资料明确无误地证明,《紫檀情缘》中的所谓“海岛性紫檀”该国根本不生产,而是黑酸枝木类的卢氏黑黄檀(Dalbergia Louvelii)。看来紫檀木产印度洋岛屿一说也是立不住脚的。

目前赤道南北沿线的热带地区未被发现和开采的原始森林几乎已没有,不管植物学家、木材学家还是木材商人,只有在印度南部、西南部找到了檀香紫檀(Pterocarpus santalinus L.f.),主产地位于迈索尔邦(Mys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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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本草》:“紫真檀木,出昆仑盘盘国,惟不生中华,人间遍有之。”

清. 屈大均《广东新语》也称:“紫檀,来自番舶。”

从目前的史料看,没有发现早于唐代的对紫檀利用的记录,也没有看到早于明代的紫檀器物。唐. 张彦远《历代名画记·论装背褾轴》:“贞观,开元中,内府图书一律用白檀身,紫檀首,紫罗褾织成带,以为官画之标。”可惜没有见到其描述的实物,无从确认所述紫檀是檀香木还是今天所指的紫檀木。

紫檀原产地不是中国,紫檀在历史上是如何进入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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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上的“朝贡贸易”

早在汉代以前,我国古代先民早已开始通过陆路及海洋交通与国外及周边少数民族进行大量接触与交往。汉武帝时期通过对两广及越南的进攻,打通了自徐闻、合浦→越南→马六甲海峡→缅甸→泰国→斯里兰卡→印度东南部的海上通道,并带回大量的香料、奇珍异宝。

魏晋南北朝时期已开始了“朝贡贸易”。所谓“朝贡贸易”即外国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国提供本国或他国所产特产,如檀香、沉香、安息香、大象、象牙、玳瑁、犀牛角、花梨、紫檀、苏木、乌木及工艺品,朝廷则回赠价值高于或数倍于贡物的中国特产,即所谓“厚往薄来”政策。这样一种贸易形式则称为“朝贡贸易”。这是至明晚期的一种主要对外贸易、货物交流的方式。

据《元史·卷一○·世祖本纪》及《卷一三一·亦黑迷失卷》等记载,元朝与印度半岛西南部马八儿国等数十国来往十分密切。马八儿国,一些史书上也称八罗孛、麻罗拔,阿拉伯人称之为Malaya-bar,位于今印度半岛西南马拉巴尔(Malabar)海岸一带,自元十六年开始,常单独或联合他国遣使一年一次或一年多次进行朝贡,元朝也派官员赴马八儿国求购宝物。元二十四年,亦黑迷失出使马八儿国,浮海阻风,一年左右才到马八儿国,求取佛钵舍利,“得其良医善药,遂与其国人来贡方物。”亦黑迷失还“以私钱购紫檀木殿材”献予朝廷。

由于进行“朝贡贸易”可使外国及商人有利可图,有些港口贡使云集,使当时的朝廷财政不堪重负,故到了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开始限制“朝贡贸易”,取消了贡使的许多特权,“朝贡贸易”也就接近了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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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上的“朝贡贸易”

早在汉代以前,我国古代先民早已开始通过陆路及海洋交通与国外及周边少数民族进行大量接触与交往。汉武帝时期通过对两广及越南的进攻,打通了自徐闻、合浦→越南→马六甲海峡→缅甸→泰国→斯里兰卡→印度东南部的海上通道,并带回大量的香料、奇珍异宝。

魏晋南北朝时期已开始了“朝贡贸易”。所谓“朝贡贸易”即外国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国提供本国或他国所产特产,如檀香、沉香、安息香、大象、象牙、玳瑁、犀牛角、花梨、紫檀、苏木、乌木及工艺品,朝廷则回赠价值高于或数倍于贡物的中国特产,即所谓“厚往薄来”政策。这样一种贸易形式则称为“朝贡贸易”。这是至明晚期的一种主要对外贸易、货物交流的方式。

据《元史·卷一○·世祖本纪》及《卷一三一·亦黑迷失卷》等记载,元朝与印度半岛西南部马八儿国等数十国来往十分密切。马八儿国,一些史书上也称八罗孛、麻罗拔,阿拉伯人称之为Malaya-bar,位于今印度半岛西南马拉巴尔(Malabar)海岸一带,自元十六年开始,常单独或联合他国遣使一年一次或一年多次进行朝贡,元朝也派官员赴马八儿国求购宝物。元二十四年,亦黑迷失出使马八儿国,浮海阻风,一年左右才到马八儿国,求取佛钵舍利,“得其良医善药,遂与其国人来贡方物。”亦黑迷失还“以私钱购紫檀木殿材”献予朝廷。

由于进行“朝贡贸易”可使外国及商人有利可图,有些港口贡使云集,使当时的朝廷财政不堪重负,故到了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开始限制“朝贡贸易”,取消了贡使的许多特权,“朝贡贸易”也就接近了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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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丝绸之路

从西汉开始的通向中亚及西亚的陆上丝绸之路,还有从长安→秦岭→四川→云南大理→缅甸→印度的陆上丝绸之路的开通,大大增加了人员及货物的交往。缅甸蒲甘王朝时期(公元1044-1287年)向北进攻,行至缅甸八莫时打开一个仓库,里面除躲避战乱的各国商人外,还有大量的象牙、沉香、宝石、檀香及紫檀木。可见从印度过来的檀香、紫檀经缅甸、云南可直抵内地。但很奇怪,云南、四川至今很少发现有紫檀家具存世。

汉武帝时期开通了南海→印度洋航线,海上丝绸之路开始繁荣。从合浦、徐闻、广州、泉州多处港口经南海至印度洋可抵达南海诸国及南亚、波斯湾、非洲东部,特别是明朝郑和七次下西洋,极大地加强了中国与外国的联系与交往,沿途国家回赠或郑和船队自己购买、采集的商品除了香料、珍禽异兽、珠宝外,还有今印尼、马来西亚的沉香,印度的檀香、乌木、紫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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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官员采办

明史及其他文献有多处提到朝廷派官员赴南洋采购香料、木材及其它宝物的文字。主要是从现今的印尼、文莱、马来西亚等地采办香料、紫檀、乌木、花梨等。有些物品不一定产于当地,象三佛齐国就集中了南洋诸国、南亚诸国及波斯的土产,再经采办官员之手转回国内。

4.       僧侣贸易

东晋法显和尚从印度回国时就是从印度搭商船经爪哇回国。唐代、宋代、元代、明代均有大量的日本僧侣到中国留学,将日本的剑、刀、扇、画等带入中国。从中国带回佛经、旃檀佛像、茶叶、丝绸、紫檀及紫檀器物、檀香。《宋史·日本国》记载:“(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有僧诚寻至台州,……诏使赴阙。诚寻献银香炉、木槵子、白琉璃、五香、水精、紫檀、琥珀所饰念珠,及青色织物绫。神宗以其远人而有戒业,处子开宝寺,尽赐同来僧紫方袍。是后连贡方物,而来者皆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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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间贸易

宁波、泉州、广州及东南沿海的许多商人从很早就开始了与日本、琉球、南洋诸国与南亚的贸易往来。

东晋(317-420),僧人法显从爪哇回国时同船商人约200多人。

唐代“经广州港输入的商品主要有:各色香药、各种植物、珠贝、象牙、犀牛角、紫檀木等”(见夏秀瑞. 孙玉琴《中国对外贸易史》第一册第98页)。

明万历17年及43年的陆饷货物抽税则例里提到进口紫檀木的抽税情况。

历史上紫檀木主要还是从海上进入中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陆陆续续有印度产紫檀木进入中国。由于世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禁止紫檀木的采伐、运输与交易。近年进入中国的紫檀木主要从印度南部→缅甸→云南瑞丽、盈江口岸进入中国,每年约200-300吨左右,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10月由于印度及缅甸打击和控制很严,几乎没有一根紫檀进口。有少量紫檀从印度→尼泊尔→西藏→青海格尔木转往内地。由于陆路控制紧,从2002年底,紫檀木基本上从印度南部走私至斯里兰卡或新加坡再运往广东新会、上海黄浦港两地集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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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关于明清家具研究的著作及论文中涉及到“紫檀”的产地、来源或现在究竟有没有“紫檀”时,几种主要的观点为:

1.       极其稀少,濒临灭绝;

2.       清中期至清末已很少,到民国早期紫檀作为一种植物已绝迹;

3.       宫廷库存紫檀至清中期很少,慈禧用掉一大部分,少量至袁世凯时期悉数耗尽,再也见不到紫檀了;

4.       绝迹尽100年,九十年代中期才千辛万苦从印度洋岛屿中找到而运回中国。

以上几种观点与“紫檀绝迹论”是极为接近或等同的。造成以上看法的原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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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中国近代史,特别是近代经济史或对外贸易史知识未尽深入了解。

第二,观点片面,人云亦云。如第三种观点,如果是从宫廷库存的减少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一些学者及商人经常据此而得出“紫檀早已绝迹”的结论,学者无非是想论述紫檀因稀少而珍贵,紫檀家具也因此而弥足珍贵。商人则不然,用“紫檀早已绝迹”来危言耸听,高价出售家具而已。

第三,纯属对植物学、木材学知识的缺乏而误导市场。

紫檀确实自清中期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已很少进中国,进出口商品分类统计表里自民国开始至今也未见到“紫檀”二字,但并不见得紫檀已经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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