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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佑三年青花瓷瓶

本主题由 交易管理员 于 2008-4-17 19:28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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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ornmgb先生

对一件器物的确认,特别是以前十分少见,而又有一定意义的物品,我们应该谨慎,严谨。我的态度是简单的肯定和简单的否定都是不可取的。
这件器物现在往哪个窑口上靠都是靠不上的,靠上去也是可笑的,因为现在还没有发现宋代烧青花的窑口,即使找到了窑口,这件器物是否就一定是那个窑口烧的都还值得探讨。至于器形,削足,釉色,画风,胎土,气泡,整体的风格等等的一些指标是不是都符合,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僵硬去生搬硬套。因为对宋青花的认识和了解,个人孤陋寡闻,感觉好象现在还只是探索的初步阶段,没有现成的权威的理论和标准,我们又怎能去作简单的比对和界定呢?另外任何事物都存在一般性特殊性的问题。所以个人认为,我们在对一个有一眼,十分少见,又有一定意义的东西在否定时是否也应该严谨,慎重一点呢?那种嘲讽他人是在犯低级错误的同时,是否自己也应当省视一下自己的超级正确是不是就那么的精准和滴水不漏呢?
对这个瓶子,我只能讲摆在眼前的事实根据,在没有其他确切根据出现之前,一切说辞都只是一些猜测性说法。
我没有理论,没有经验,没有出土物证来说明它毫无疑问一定是宋青花,但目前我也没有看到一条真正根据来证明它一定不是宋青花。我真正的期待有说服力的证据出现。
事实不能完全作为根据,但事实可以作为参考,事实可以启发我们的思考,事实可以作为我们探究的基础,事实我们不能简单的抹杀,事实给了我们一个契机,事实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存在。
您说得很好“毕竟古董这东西,谁都不敢说看全看透,总有个盲点”希望通过大家的探讨,使自己的认识更深入,更全面,减少错误。我没有“您说您这件东西是真的,叫大家一定说您这东西是真的,”这种霸道的行为,只是就某些说法,表明自己的观点。
再次对您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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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bwmb

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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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啊,百年难寻,楼主捡大漏子了 ,多好的宋青花,不论是落款,且胎釉发色的搭配,从所未见,是绝世孤品 .八成是宋元佑年间老皇帝举全国之才力


所造,这体现了古代广大劳动人民的创新思维,与契而不舍的坚强意志,更体现了当时全国上下团结一心主张合金,修身养性,培养艺术感,去搞艺术发明的精神,很有历史.考古.学术.文学.化学.收藏.美术.鉴赏.文化价值.更值得可歌可泣的是,楼主坚持不懈的精神,您坚持真理,遍辑群籍,有当年诸哥舌战群儒的风范,值得学习.
建议楼主拿去嘉士德派一派,与"鬼谷下山"那烂玩意博一博,为中华人民争光,我相信您的真品绝对,可一超过它 !
楼主,为它可以超过"鬼谷下山",我挺您,我顶您,我更支持您.:  谢谢您的帖让我学了很多 ,
同时,我提前祝福您:4.1快乐!

[ 本帖最后由 一官三钧 于 2008-3-26 22: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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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一官三钧

前面你极尽杜撰,歪曲之能事,套话空话喊了一大堆,请你拿出事实根据,你又哑口无言,我在287楼已给你了回应。现在你又改变腔调,进行讥讽和挖苦,你有作为一个收藏人士的基本品格吗?你在这个网版上晃来荡去就是要展示你这样的的能耐吗?你号称自己是幼儿学,学了这么些年,难道就学成这份模样,堕落到这种地步,让人情何以堪?希望你在学校的学业不要这么荒废,让你的家人和老师难受。
你对一件器物有不同看法,在网版上是很正常的,你完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据理,据实,实事求是的进行讨论,那种自大的行为,采取不光彩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这件器物不知在何时何地戳到了你的痛处,打击了你的自傲,你这样丧心病狂的对它进行无端攻击,难道你就能达到你可耻目的吗?你就能抹杀它的存在吗?我再一次告诉你,你是徒劳的!
你现在所展示的是一种缺少底蕴,缺乏信心,缺失根据的表现。
“有当年诸哥舌战群儒的风范”这是什么话?你无论认为你自己是多么的伟大,你能与诸葛亮先生称兄道弟吗?你有这样的份吗?狂妄之至!你对中国有巨大影响,有崇高威望的先人都不尊敬,可见你道德素质的低下!
未尽之言,改个时间再说。谢谢你的帖子。

[ 本帖最后由 mdsf 于 2008-3-28 0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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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帖是你发的,你可以从那点证明是真的?

[ 本帖最后由 一官三钧 于 2008-3-28 19: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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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从那点证明它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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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的贴,在你没提出论点之前,我没义务提出不同看法

[ 本帖最后由 一官三钧 于 2008-3-28 13: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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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一官三钧

言归正传是正确的。
你需要什么样的论点?在392楼中我想我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我不会牵强附会,我不会去使用那些没有经过论证并不很精准且含混的慨念和套话,我只能讲摆在眼前的事实:地道老气,确切的文字题记,目前还没有发现类似的第二例。
如果我们对于摆在眼前的事实存在而不顾,只是在那里凭想象的空拼瞎套,从主观愿望出发,认为这不可能那不可能,这样的论点又有多少意义呢?
我很希望你能拿出有力的证据,有说服力的理由来,驳斥这个瓶子的事实存在,证明它不是宋青花。
谢谢你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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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如老也不超过清!要弄个明白,做个热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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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三钧先生,请你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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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回答楼主,
1愚人节快到了,楼主的神经也紧蹦了一年了,本人只是想让大家轻松轻松,解解闷,并无恶意,,所谓的"进行讥讽和挖苦"可谓子虚乌有.这只是楼主误解罢了.
2楼主说我荒废学业,对不起,我虽不是全校第一,但在湖南数一数二的一中,混个中等成绩,不足为过吧,我从小只是热爱文物,并不是一位收藏人士,,平时玩玩这些只是劳逸结合而已,不至于为过吧.
3你说我对历史诋毁,我可以以上帝的名义起誓,对于古玩,本人有一种敬畏感。五千年中华文明的尘埃落定之后沉积下来的沉淀层绝对比看似已经是巨厚的二十四史全集更厚重得多。这种文化,是历史也是打开将来的一把钥匙.正如魏征所言:以史为柬,可以知兴衰.我至始至终是怀着敬畏触摸着历史的尘埃.但对于一件臆造品,并不值得我们去尊重与学习,对于它,不止要诋毁,还要彻底的封杀,正如高老师所言:这件所谓的宋青花是仿品,臆造品,藏龙网是一个古玩论坛,不欢迎这种把仿品来宣传为真品,来误导网交收藏!这也是我想说的了.
4至于你说我对我国古代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诸葛前辈不尊重,这里我承认,我的确是用词极为不妥,在这里,我向诸葛前辈表示由衷的歉意.
5至于你说我缺少底蕴,缺乏信心,缺失根据,极尽杜撰,歪曲之能事,套话空话喊了一大堆.丧心病狂的对它进行无端攻击,堕落,进行讥讽和挖苦,在这个网版上晃来荡去就是要展示你这样的的能耐.相信众网友看完此贴,也应该知道这是对谁最好的写照了吧

其实要鉴别它真伪,须看楼主是什么档次的人.
如果楼主为外行,且坚持己见,蛮不讲理那就没有任何必要证明它为伪造.因为楼主很聪明,本来只是鉴别这件瓷瓶,但楼主已上升为证明是否有宋青花这一学术问题.以楼主的见解,任何古玩的真伪都不能盖棺定论,没见过不一定就赝品,所谓的臆造品,只是因为人们眼界不开阔而造成的.这样以来,鉴定这件瓷瓶,只有在证明宋青花的基础上才能继续进行,这样就没任何意义了
楼主对收藏略知一二,且虚心学习,,要鉴别它其实并不难.(本人只玩高古瓷,但对青花也略知一二,综合前面网友理由,加以编辑与改善,得出下面五点,如有失言,尽请原谅)
1纹饰无古韵,现代感强,画工僵硬,呆滞,,荷花画法与清代坐化缸雷同.且将字团围,笔画不多,却使人感到繁琐,且有晕散,但却做作,让观者感觉不到欣赏的美
2造型不对,有清代遗风,但无清代遗韵,而修足绝非清代.
3釉色暗淡,好象有土沁,但看不到出土痕迹,且光泽感很强,没经过岁月的洗礼
4落款不妥,哲宗年间,赵昀十分重视书法,以落款者存心山人一名来看,应是一文人,且不论当时社会风气如何,自古以来,字就是文人的一张脸,字如其人,人如其文.且此落款之字,很不符合当时文人的字,这些字字型无韵味,且主划不明显,感觉不到筋骨.更主要的是,商务印书馆印制的<<古代汉语词典>>165页明确印有:厂,露舍棚屋......今指制造器物的工厂.明以前,落款多为年号,少有国号,有国号亦在前以大相称.还不论有简化字词出现.
5高老师已说过雷老师并非神人,他的话不能尽信.
综合五点,任何一个明眼人已知真假.不须多说了
其实高老师对本贴最后一次回复,就象征着广大藏友的心声:.己经没有兴趣再对你的宋青花进行评论!这种低级错误,藏龙网上没有几个人会犯,而且谁指出你和谁急,网友己经很容忍你了,请你自爱

[ 本帖最后由 一官三钧 于 2008-3-30 17:04 编辑 ]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tctx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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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大刘 于 2007-8-25 00:00 发表
我怎么记得以前网友秘色瓷贴过呢
很久没有见他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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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就是这些,我对这个帖子已失去兴趣了

[ 本帖最后由 一官三钧 于 2008-3-31 18:23 编辑 ]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tctx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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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一官三钧 (1)

一个人说话办事要敢于担当,错了要敢于承认,这是作为一个负责的人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你对诸葛亮先生的不尊重,作出的认真道歉,我认为是值得赞赏的。
但你把你在394楼的言行说成是在过愚人节,是缓解他人紧蹦的神经的说法是牵强的,是不能让人接受的。
谁在与你过愚人节?谁的神经需要你来缓解?谁要你来解闷?你这种自欺欺人做法,令人作呕!你自认为玩得很高明,他人都可以被你玩弄在你的股掌之间?然后你就可以粉饰自己的过错,逃避道义的谴责。你采用这种文过饰非的伎俩,是不可取的,在这个问题上你缺乏作为一个负责的人应有的道德品质。
你的帖子还摆在那里,是子虚乌有吗?只误解吗?你总不能一手遮天,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吧!你说要言归正传,以及对诸葛亮先生的不尊重,作出的认真道歉,就是最好的注解。
一个人说错话,办错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不涉及法律,没有造成影响和危害,都是可以原谅的,但当事人应该有诚实的愿望和担当,而非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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